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65】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王先杰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76】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朱某某合同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83】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嵇世勇诈骗案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七)所增加。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说明】
第三项为刑法修正案所增加;刑法修正案(七)作了修改。原规定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20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2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高利放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跨区域超范围经营烟草制品】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48】如何认定非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行为的性质——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28】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27】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刘溪、聂明湛、原维达非法经营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803】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后进行贩卖的,如何定性——解群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海明等非法经营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42】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翁士喜非法经营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43】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王丹、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57】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77】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所修改。原规定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