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袁骏峰走私普通货物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9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号《关于审理被告人袁骏峰走私普通货物请示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红油”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红油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