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97】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刘汉福等抢劫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64】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如何定性——刘飞抢劫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76】“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理解和适用——徐凤抢劫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63】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习海珠抢劫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64】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的条件——户猛抢劫案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八)所修改。原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2014)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51】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孙伟勇盗窃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66】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邓玮铭盗窃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47】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花荣盗窃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48】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葛玉友等诈骗案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2014)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48】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葛玉友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49】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杨丽涛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56】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65】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王先杰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83】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嵇世勇诈骗案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第一款为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原规定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7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王伟华抢劫案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已废止,供参考)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已废止,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4)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55】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20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4)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66】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