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二章

2016-01-10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三)所修改。原规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0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第一款为刑法修正案(三)所修改。原规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09)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41】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许小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72】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说明】
   本条经过二次修正。1997刑法典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三)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为现规定。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三)所增加,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原规定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第二款为刑法修正案(三)所修改。原规定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2006)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2013)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59】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75】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三)所修改。原规定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参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01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原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为现内容。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2014)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60】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谢忠德危险驾驶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六)所修改。原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六)所修改。原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六)所增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六)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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