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第五章

2016-01-10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

   第九十五条  【重伤标准】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说明】
   第二款为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


  第一百零一条  【刑法总则适用范围】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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