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18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94号《关于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