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2016-0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 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 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 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 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 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 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 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 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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