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安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经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据此,建议对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规定,作出如下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25日下午对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示赞成。法律委员会于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解释草案符合1997年修改刑法时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统一执法。草案的内容可行,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