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关总署关于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两类走私案件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的函的意见(2000)

2016-01-03


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关总署关于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两类走私案件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的函的意见


(法函[2000]39号)


海关总署:

  你署署侦(2000)183号《海关总署关于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两类走私案件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对吕桂添走私盗版光盘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和对“瑞纳马奴”船船员走私假冒“白沙”牌香烟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的意见。


二○○○年六月九日


附:海关总署关于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两类走私案件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的函

  署侦[200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海关连续查获走私VCD光碟大案,仅广东地区海关去年一年就查获走私光碟万张以上的案件32宗,共计 2147万张。今年截止3月11日止,该地区海关又查获该类案件10宗,合计384万张。走私分子将在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制作的盗版光盘利用海上运输船舶偷运进境,造成内地市场走私盗版光碟泛滥,严重冲击了国内音像制品的正常经营,某些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淫秽内容的光碟还严重危害社会的政治稳定,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走私光碟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立法上的不足,《刑法》仅规定了对走私淫秽音像制品的刑罚规定,而对走私非淫秽盗版光碟等音像。制品则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查获后,在移送起诉及审判环节均遇到困难。迄今为止,全国各地法院尚未对一宗走私非淫秽的盗版光碟案件进行过有罪判决,造成该类案件大量积压在海关手中,只能以行政处罚即没收走私光碟结案,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致使走私分子有恃无恐,走私光碟愈趋严重。

  去年以来,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走私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研讨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已对走私光碟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达成共识,即应当将走私盗版光碟归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定罪处罚。其主要理由:一是走私盗版光碟同时侵犯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权益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在行为人所触犯的两罪中,走私罪属于重罪,依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走私罪应为主罪。二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货物须通过权利人向我国海关申请并备案后方取得保护权。目前通过香港水域走私的盗版光碟,侵权对象主要是美国、西欧及香港的影视作品,经查,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一家境外影片制作商到中国海关作备案登记。对查获的涉嫌盗版光碟只能按应税货物由海关依据有关估价规则进行计税(进口光碟的综合税率为34.55%),偷逃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与走私盗版光碟案件相类似的是走私假冒品牌香烟案件的处理。近年来,海关连续查获多起假冒国内或国外品牌(如“白沙”、“中华”、“三五”等品牌)香烟的走私案件,亦应按照上述道理将走私假冒品牌香烟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走私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现我署走私犯罪侦查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召集有关部委召开的关于走私罪司法解释研讨会会议精神,对下属侦查分局的两个个案的请示拟制批复并商贵院征求意见。请贵院提出意见并于5月15日前函告我署。

  鉴于目前对走私盗版光碟和假冒品牌香烟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和基层法院对罪名认定和法条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尽快出台。



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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